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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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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 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授权,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办法》,规范和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按照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管理原则,市工商局充分借鉴沈阳、西安等地关于执行经营场所禁止性规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办法,草拟了《成都市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4年11月12日通过成都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同时2014年11月13日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最终形成了《成都市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申请人应当遵守的场所禁止性规定的义务。《办法》第八条(场所禁止)列举了十三种场所禁止性规定是申请人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作为工商登记机关,应就申请人遵守该义务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即在申请人领取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时一并发放《告知书》(不作为申请材料收取)。

第二部分:规范企业经营场所备案工作。按照《办法》规定,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其中,“一照多址”涉及经营场所备案。

本部分就备案的范围、类型、材料、流程、文书适用以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1、备案范围。成都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县内设立的、无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

2、备案类型。包括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和撤销经营场所备案两种情形。

3、备案材料:提交一般备案应当提交的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增设经营场所备案还须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章程(合伙协议)修正案。

4、备案流程

①明确企业主体所属的工商登记机关为企业经营场所的备案机关。、

②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登记机关应予受理并准予备案,核发《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备案。

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将数据录入金信工作市场准许入业务系统。

5、备案文书适用。根据业务需要,制作了《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备案工作涉及的相关审核文书、通知书适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发的文书。

6、备案文件使用。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载有增设经营场所信息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备查证。

第三部分: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重申了《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涉及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读人:钟欣

解读人电话:85394625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