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目的
投资设立公司、国有企业改制、组建拟上市股份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股权转让;
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重组,中外合作、合资,抵押贷款;
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
特点
一、基本资料:
1、涉及本次评估目的、范围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批文;
2、贵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贵单位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4、贵单位所有资产、负债委托评估的明细资料;
5、贵单位前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6、贵单位有关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程度(包括国家税收、信贷、资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7、贵单位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及产品更新与开发计划、资金筹措计划及投资计划等;
8、贵单位的无形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商标登记证、专利权证等);
9、资产清查明细表;
二、机器设备
1、设备明细表;
2、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图,设计生产能力及前三年的实际生产能力;
3、主要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大修、事故记录、技改等;
4、单台金额超过50万元的国产设备及主要专用设备的购买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5、单台金额超过100万元进口设备合同、发票、商检报关单及关税完税文件等复印件;
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设备的劳动部门的检验报告;
7、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包括正页、副页、照片),至评估基准日已行驶万公里数。
三、房屋建筑物
1、建筑物、构筑物明细表;
2、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替代性权属证明文件,外购房屋的购买合同及付款凭据;
5、房屋建筑物大修理、扩建、拆除等资料及情况说明;
四、其他:
1、于评估基准日的银行对帐单及调节表,各现金保管人员出具的评估基准日现金保管证明;
2、对外投资合同、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投资收益情况;
3、控股投资的单位应提供与贵单位相同的全部资料
4、股票、债券投资的数量、投资日期、票面利率,股权证及债券保管证复印件;
5、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明细,对上述往来款项进行函证;
6、存货清查盘点结果明细;
7、主要外购存货近期的购置价格;
8、主要产品出厂价格及上年的平均销售价格;
9、主要在建工程的批准文件、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概预算金额,基准日工程付款及结算、欠款等情况;
10、长短期借款的合同、有关资产抵押合同,必要时请银行出具欠款及欠息证明;
11、工资、福利费的计提政策及标准;
12、提供评估基准日的纳税申报表,必要时请有关税务部门出具欠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