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要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征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