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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一、森林分类的内涵
根据 2003 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规定,把森林(林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个类别。
(一)森林分类经营的意义
1.森林分类经营有利于林业“两大体系”建设。我国林业发展的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森林分类经营中的商品林建设主要就是产业型林业建设;公益林建设主要就是生态型林业建设。
2.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可以合理配置林种结构,做到既能按市场需要组织林业生产又能维护生态效益,并且能够较好地解决林业作为物质产业部门和公益事业双重功能的矛盾,满足社会对森林不同功能的多样性需求,这是实现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3.森林分类经营是森林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能最大限度地解放林地生产力,为森林资产产业化管理,发展林产工业创造条件。同时,是把少量有限的资金用在商品林的培育上,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为化解木材供需的主要矛盾创造机会与条件。
4.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是现代林业经营管理的新体制、新措施。它对理顺政府、社会各部门、林业企业以及个人对森林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对林业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5.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由于各种原因,林业进人市场步履维艰,已比其它行业滞后了,其中一个因素就是生态型林业,其公益性得不到社会的经济投人,一切费用都由林业部门、林业企业一家承担,造成生态型林场的贫困化。林场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要集约经营,增加科技含量,更是困难重重,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就把发展林业置于全社会的大背景下,生态公益林建设要由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各级政府投入,使它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促进林业的大发展。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加快生态经济林业建设步伐,使林业得到可持续发展,各省(区、市)政府应制定了相应的森林分类经营原则。
1.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正确处理林业生态体系与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关系,注重生态建设但不忽视产业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和整体产出功能。要将森林分类经营纳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2.坚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走有中国特色的林业发展建设道路。
3.坚持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生态、社会与经济三大效益的关系,以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
4.坚持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部门与森林经营单位的关系,坚持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推动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生态公益林(地)、商品林(地)的概念
生态公益林(地)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试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商品林(地)是以生产木材、竹林、薪材、干鲜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商品林的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立足速生丰产,实行定向化、基地化和集约化经营,走高投入、高产出的路子,在采伐方式上,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允许依据技术规程进行各种方式的采伐,实现林地产出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生态公益林(地)的分类
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国家公益林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公益林具体划定范围(标准)包括:
(1)江河源头。流程 500 公里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 20 公里以内汇水区,流程 1000 公里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 10 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江河干流,一、二级支流两岸。流程 500 公里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 2000 米以内;流程 1000 公里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 1000 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重要湖泊和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 1000 米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
(4)沿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 1000 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干旱荒漠化严重地区的天然林和郁闭度 0.2 以上的沙生灌丛植被、沙漠地区的绿洲人工生态防护林及周围2公里以内地段的大型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6)雪线以下 500 米及冰川外围2公里以内地段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7)山体坡度在 36 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8)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 100 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9)沿国境线 20 公里范围内及国防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0)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重点保护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2)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禁伐天然林。
地方公益林(地)是指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具体划定范围(标准)。根据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公益林(地)。
二、划分林种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把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等五大林种,具体见表 21。
表2-1 林种分类系统表
森林类别 | 林种 | 亚林种 |
生态公益林 | 1.防护林 | 11.水源涵养林 |
12.水土保持林 | ||
13.防风固沙林 | ||
14.农田牧场防护林 | ||
15.护岸林 | ||
16.护路林 | ||
17.其他防护林 | ||
2.特种用途林 | 21.国防林 | |
22.实验林 | ||
23.母树林 | ||
24.环境保护林 | ||
25.风景林 | ||
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 ||
27.自然保护区林 | ||
3.用材林 | 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 |
32.速生丰产用材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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