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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答记者问
1、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创业板为此采取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重点采取六项改革措施:
一是修改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简化发行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二是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三是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合理设定发行条件,推出“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信息披露内容与质量。
六是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不允许借壳上市,抑制投机炒作。
2、问:首发办法修订财务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创业板设立时,为确保顺利推出、平稳运行,对企业有两套财务准入指标,要求企业营业收入须增长30%或净利润持续增长,使得部分业绩波动大,或未来增长潜力很大但目前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难以在创业板上市。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取消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更为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显著扩大市场覆盖面。
3、问:适当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指标、简化发行条件,是否意味着创业板市场要“放水”了?
答: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并不意味着创业板市场“放水”。首先,放宽发行条件,还权于市场,交由投资者判断,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其次,放宽财务准入指标,简化发行条件,可以支持更多的企业发行上市,拓宽服务覆盖面;第三,简化发行条件后,监管导向转为披露导向,不会降低对企业的实质性要求,风险可控。
4、问: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后,如何加强监管?
答:放宽标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后,监管部门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强化风险揭示,全面、深入、具体地披露风险,让投资者明明白白。
二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充分发挥价值发现的作用。
三是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行为的约束。
四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是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一旦触发退市条件,将坚决、快速退市,暂停上市的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5、问:再融资办法制度设计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答:再融资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制度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是完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对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制度进行了补充,提供了公开增发、配股、定向增发、可转债等多个融资品种,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二是强调投融资功能均衡协调。要求再融资既要考虑到发行人的资金需求,也要重视投资者回报。公司须最近二年盈利,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满足资金需求的,不支持其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稀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三是防范上市公司过度融资。除设定资产负债率的最低要求外,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出入较大的上市公司不得再融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业务发展,不得用于金融投资、资金拆借等非实业用途。
四是合理设置各融资品种的发行条件,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对于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收购兼并的,可以适当放宽对盈利的要求。